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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代理的风险论

作者: 本站  时间: 2016-01-08  点击数: 3446

某些公司没有进出口权,需要找一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和办理进出口手续;有些公司虽然有进出口经营权,但没有国外客户;经营单位没有进出口某种产品的资格或进口许可证;委托单位没有足够资金,也没有银行授信额度,想通过外贸公司代理解决融资难问题;委托单位缺少外贸经营人才,不懂国际贸易做法与规则;外贸代理公司因直接经营业务量少,认为代理业务风险小,想通过外贸人才优势和资金优势开展代理业务。这些都是进出口代理存在的原因。

而随着我国外贸的快速发展,进出口代理业务越来越多,伴随而来的是进出口代理业务的风险和纠纷也越来越多。因此外贸企业做进出口代理业务时,要充分重视其风险,加强代理业务的风险管理,以免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进口代理不同于其他业务代理,因为进出口代理涉及外商,代理公司必须与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如果在履行合同中出现纠纷,进出口代理商首先要承担全部责任。而进出口代理都应该知道哪些风险存在呢?

进出口代理应该知道的风险:

1、是进出口业务代理不同于其他代理业务,一般来讲,外贸代理公司仅收取1%5%的代理费,但对外商、运输公司、海关及外汇管理局要承担全部责任和义务。不管进口代理公司能否收到委托商的货款,只要外商交货,代理公司必须付款。如果遇到国内委托商资金困难,甚至倒闭、破产时,代理公司将会损失很大。

2、是进口代理商实际上是对委托商的一种融资。目前我国大部分进口代理都是先收10%20%的保证金,进口代理商对外开信用证。这种做法实际是进口商对委托商的一种融资,如果委托商资信不良,或经营过程中出现资金问题,进口代理商将承担收不回货款的风险。

3、是进出口代理商实际上要承担与委托商、国外客户两家的义务与风险,因此说进出口代理商的风险是双重的。除此之外,还要承担对海关、银行、外汇管理局、税务局监管的责任。

4、是进口代理商没有国内销售渠道,即使货物所有权掌握在自己手里,也难于变现,如果被迫让委托商销售,还将承担收不回货款的风险。

5、是关于进口货物所有权问题。一般情况下,进口代理商很难行使对货物的所有权。



 

进口业务四点常见风险分析

 

1、外贸代理的不规范运作造成的风险。

在进口业务中正规的外贸代理做法应该是外贸公司向用户提供周到优质的服务,为此收取一定比例的代理费。而现在的实际做法是外贸公司为了揽货单尤其是自筹外汇,在同业竞争的压力下,一般只要求用户提供开证保证金,保证金外的余款由代理公司代垫等,拨交时再付。一旦因市场变化或企业效益不景气,会以种种借口推迟付款,或少付款甚至拒付,形成拖欠甚至血本无归。有时,即使用户是足额付款,信用证由外贸公司开出,一旦卖方违约,用户(委托人)往往要求外贸公司(被委托人)承担责任,形成利小风险大的局面。

2、外方违约造成的风险。

卖方提供的产品规格、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这是最常见的。针对这种违约所造成的风险,买方抵御的唯一办法,就是依据中国商检机构检验后提出的报告,立即向卖方提出索赔。

3、卖方与用户串通欺骗代理。

国门开放后,出国做生意的人多了,内外勾结骗取国有外贸企业的丑闻时有发生。这种情况的发生原因是外贸企业轻信对方。二是对方无德无信。某些华人往往前一两笔生意很顺利,让你相信他守信用,一旦相信了他,再趁机欺骗你一把,然后就逃之夭夭了。

4、卖方延迟交货或无货可供造成的风险。

延迟交货的情况有两种:一是卖方延误了交货日期。二是航次安排的不当。这种延迟和无货可供会给国内用户造成损失,用户会提出赔偿要求,这时代理方应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避险方法。

 

 

出口业务六点常见风险分析

 

1、单证质量差造成收汇风险。

虽然规定了以信用证方式结汇,并且按时保质出货,但出货之后,交议付行的单据没有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使信用证推动了应有的保护作用。这时即便买方同意付款,却白白支付了昂贵的国际通讯费用和不符点扣款,且收汇时间大大推迟,尤其对数额较小的合同,七扣八折下来会出现亏损。

2、出货规格、日期与合同规定不符造成收汇风险。

出口方未按合同或信用证规定交货,一是生产厂误工,造成晚交货;二是用类似规格的产品代替合同规定的产品;三是成交价格低,以次充好。

3、信用证规定的陷井条款所造成的风险。

某些信用证规定,客检合格证是议付的主要单据之一。买方会抓住卖方急于出货的心理,故意挑剔,但同时提出种种付款的可能,诱使企业出货。一旦放货给了买方,买方极可能故意验货不符,拖延付款,甚至钱、货两空。信用证规定运输单据出具后7个工作日内在国外到期等等。这类条款议付行及受益人都无法保证做到,必须认真审证。一旦出现陷井条款,应及时通知修改,千万勿贪一时省事,给日后埋下风险隐患。

4、没有一套完整的业务管理制度。

出口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且两头在外,易出现问题。如果企业没有完整的业务管理办法,一旦出现官司,会造成有理打不赢的局面,尤其对那些只注重电话联系的企业。其次,由于每年企业的客源在扩大,为了企业在贸易中有的放矢,必然要对每一个客户建立业务档案,包括资信度、贸易量等等,逐年进行筛选,降低业务风险。

5、使用D/PD/A远期付款方式或寄售方式造成的风险。

延期付款方式是一种远期商业付款方式,如出口方接受了这种方式就等于给进口商融资优惠,虽然开证人自愿支付延期的利息,表面上仅需出口商垫款、放款,实质上是客户等待货物到港后查验到货的数量。如市场变化销路不畅,进口商可申请银行拒付。有些公司放货给国外做生意的同学、朋友。以为是关系客户,不存在收不了汇的问题。一旦出现市场销售不畅,或客户问题,不但钱收不回,货也可能收不回。

 

6、与代理制相悖操作造成的风险。

对出口业务来讲,代理制的真正做法是代理方不向委托方垫付资金,盈亏由委托方承担,代理方仅收取一定的代理费用。而现在实际业务操作中,不是这样。其原因一是自己本身客户少,收汇能力差,又要力争完成指标;二是想多盈利,嫌代理费少。一种是收购贩卖式,工厂取得安全收汇。一旦出现买主问题,预借款必将成为泡影。另一种是卖单业务。如代理商不认真对工厂进行跟踪,也会出现与客户串通出货,欺骗卖单人。

 

如何应对进出口信用证诈骗

 

所谓的代理进出口业务,是指外贸公司作为代理人,接受生产企业或其他委托人的委托,进口或出口其指定货物的业务。在这一业务中,最容易发生的问题就是,委托人与外商相勾结,利用信用证来骗取外贸公司的财产。就如何看清代理进口业务中的信用证是不是诈骗及如何应对这类问题给大家讲解下。

代理进口业务中的信用证诈骗某外贸公司接受国内一物资公司的委托,与其指定的香港公司签订了进口钢材的合同。价格、交货期、开证时间、开证保证金、代理费等主要内容均在代理协议中一一明确。在收到物资公司的开证保证金(信用证金额的15%)后,外贸公司通过当地中国银行向外开出了远期信用证。很快外商通过银行就寄来了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据。根据代理协议的规定,外贸公司将全套单据复印件交物资公司审核并由其确认。之后,外贸公司向银行承兑并取得了提单。当外贸公司要求支付余款时,物资公司称资金一时周转困难,要求外贸公司予以宽限,并保证在外贸公司对外付款前几天付清余款,外贸公司于是将提单交给了物资公司。可承兑期满后,物资公司分文未付,而外贸公司却不得不对外支付信用证的全额。等回过来去找物资公司,却已是人去楼空。经了解,该公司早已欠下巨额外债,而外商是与其有多年关系的朋友。他们的合作使得外贸公司遭到了巨额损失。

怎么会发生这种情况呢?

信用证一经开出,便独立于合同,只要单单、单证相符,银行就必须无条件付款。诈骗者之所以选用远期信用证支付方式,是因为承兑期与付款期之间有时间差。通过承兑,便能拿到提单,获得货权。一旦将提单交给委托人,自由处分权此时已完全掌握在委托人手中。

如何应对骗局?应该如何做?

1、外贸公司接受委托时,必须严格审查委托人和外商的资信;

2、调研进口货物的市场行情和合理价位;

3、必须将物权掌握在自己手中,以减少风险;

4、尽可能在信用证中设置一些掌握主动权的条款;

5、如发现进口货物有严重问题,应立即采取司法救济手段,设法阻止银行对外付款。